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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两大部分,陈述部分和评论部分。陈述部分,简要介绍案情,介绍一下已经经过的程序(如一审驳回、被告上诉、再审之类的)。评论部分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判决对不对,二是判决有没有道理。判决对不对,主要基于事实和法律,把法官的推理分析过程呈现出来,说明法官在法律的适用、法律的解释、大前提小前提的构建、还有程序公正等等方面,是否有瑕疵。判决有没有道理,主要是在分析一些重大影响的案件时,还要介绍案件发生的历史环境,基于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情况,分析法官作出这样的判决是为了什么什么,有什么积极和消极的意义。这样一篇比较完整的案例分析就写好了。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民事判决书 原告: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长安镇××村 被告:丁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长安镇××村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二女(大女儿蒋大×10周岁,小女儿蒋小×7周岁)。由于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被告对家庭子女极不负责。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两人在婚姻生活中经常因小事争吵 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从庭审和原被告举证情况来看,本院可以认定:首先,双方在婚后因性格不和,发生矛盾后不能互谅互让,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未进行有效沟通,且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马某同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影响了夫妻感情,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丁某离婚。 二、婚生大女蒋大×由原告蒋某抚养,小女蒋小×由被告丁某抚养。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热水器一台、电视一台、消毒碗柜一台、沙发一套、床两张、布艺窗帘、吊灯一具等电器家具用品及房屋装修归原告蒋某所有。 四、原告蒋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被告丁某1888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二零零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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