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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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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开始时间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同,调解的开始时间也不同:(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二.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程序(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首先,双方自我调解没有期限要求。双方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适用简单程序的,当场调解,由双方签字;普通程序应当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并在调解时间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丧葬事宜办理时间结束之日起;(2)造成人员伤害的,从治疗结束之日起开始;(3)因伤致残的,从残之日起开始;(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促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使行为当事人及时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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