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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双方自我调解没有期限要求。双方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适用简单程序的,当场调解,由双方签字;普通程序应当自收到道路...
交通事故调解期限为10天,调解结果有调解成功和调解不成功两种。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结果处理。调解不成功的,交管部门可以告诉当事人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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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期限: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审查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时间和地点,并在调解时间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应记入调解记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1、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为三十日,必要时可延长十五日; 2、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医疗终结之日起算; 3、致死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4、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5、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调解时限中断; 6、当事人无故不参加调解的,调解期满后即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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