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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和解的要求有: 第一,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过,对行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复议和解的条件有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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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司法性决定了行政复议不同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调解也不是“万金油”,并不是所有复议案件都可以适用调解。除《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外,我们认为,在实践中,下列案件也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解决行政争议: (一)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确权、认定等案件。 (二)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三)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或争议的案件。 (四)具体行政行为有轻微瑕疵的案件。 (五)涉及面广,申请人数众多,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可能引起群体性冲突或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可能造成影响的案件。
和解一般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的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一般不能强制执行,调节也是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但是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如果当事人不执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适用和解、调解: (一)被申请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二)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 (三)涉税举报奖励; (四)上位法不明确,税务机关主要依据政策调整作出决定的案件; (五)税务行政复议可以调解依法可以和解、调解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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