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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不计入鉴定时限。
1、分别检验:是发现与确定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各自的特征; 2、比较检验:主要任务是确定检材笔迹和样本笔迹两者之间的相同特征与不同特征,为综合评断提供依据。 3、综合评断:是对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的相同特征与不同特征的价值进行科学分析,确定两者符合点与差异点的总和及其性质,并进而做出静定结论。
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指鉴定人受司法机关委托或聘请,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后作出的书面结论性意见。是诉讼证据之一。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通常进行的鉴定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毒物鉴定、痕迹鉴定、文件鉴定、笔迹鉴定、物品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鉴定结论只对案件应査明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和判断,不负责就法律问题作出结论。鉴定人应在鉴定结论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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