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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就是说能否当然的成为的则还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相应的规定。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具有资合性的同时,很大程度上更具有人合性。有限公司得以成立和延续,股东之间相互信任和依赖的关系至关重要,如果某个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无经营能力或人品有问题,让其成为股东势必难以与其他股东建立起良好的信赖关系,这样将严重不利于股东之间的合作和公司的运行发展,因此,《公司法》对此专门作了例外性规定,即如果公司章程对继承股东资格有除外规定的,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由此可知,只要公司章程中没有禁止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合法继承人就有权继承股权。注意:的继承是当然继承。有限公司具有人和性,所以《公司法》就对有限公司股权继承做了特别规定,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只具有资合性,并不存在股份继承的障碍问题。这也是我国《公司法》只在有限责任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权继承,而没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份继承的原因。换句话说,也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继承是当然继承。
1、《婚姻法》第18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2、《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3、因此,私生子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除非私生子本人自愿放弃,否则,其他任何人无权剥夺他的权利,即使以公证形式,也是非法的。
1、遗赠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明; 2、如果受赠人是单位的,应提供该单位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3、草拟的遗赠协议书; 4、遗赠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银行存折等;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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