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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事诉讼法已经关押看守所了。根据犯罪的情节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等案件到了检察院、法院的时候,辩护律师可以去调取侦查机关所...
如果该刑事案件不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可以直接交由检察机关,无需通知受害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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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委托诉讼代理参加诉讼。2.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提起自诉,其地位等同于被害人,也是刑事自诉人。由于被害人已经死亡,其诉讼主体资格已经不存在,此时近亲属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自诉,自己就是自诉人。《刑事诉讼法》第88条对此也有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近亲属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自己就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法解释》第8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作为受害人向法院起诉,可以选择委托律师处理,也可以向当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但法律援助是有条件的,具体条件如下: 【申请法律援助须知】 一、法律援助的对象: 1、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被告人。 2、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3、刑事诉讼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被告人,因经济困难需申请法律援助的。 二、经济困难的标准: 经济困难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 1、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3、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残疾人或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请求侵权赔偿的; 5、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 6、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7、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8、主张因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等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9、离婚诉讼; 10、继承诉讼; 11、办理(2)(3)(4)(5)(7)项的公证事项。 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经济困难救助证及一般经济困难对象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时,不受上述法律援助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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