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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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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二、补偿管理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三、补偿纠纷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国家对于征地补偿的标准的大体规定是一样的,需要由当地的政府部门依据当地的情况,决定补偿的金额。同时,补偿金的发放和管理我国都是有规定的。政府部门在进行征地时,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同时,我们对国家的政策也要有一定的了解。
《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广府发〔2009〕10号)和《〈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补充规定(暂行)》(广府办发〔2010〕40号)实施以来,对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征地拆迁工作、保障各建设项目用地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但随着征地拆迁工作深入推进,农房拆迁补偿安置不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农房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现对农房拆迁补偿安置作如下补充规定。
娄底市人民政府发布《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和《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第一条为加强娄底市城乡建设征地拆迁安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分配。第三条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对被征地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安置补偿。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全市年产值乘以被征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征地补偿。2、青苗补偿费计算公式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在生长期内未能收获的经济补偿由于土地征用需要及时放弃土地,导致农作物无法收获,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或土地使用者。青苗补偿费标准一般按第一季度产值计算。如果播种时间短或投资少,也可以按第一季度产值的一定比例计算。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并公布。计算公式:青苗补偿费等于年产值除以耕种季节数。3、安置人数计算公式征地时,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用的耕地数量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贴标准为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需要安置的人数等于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单位在征地前平均占用的耕地数量。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等于耕地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乘以16。2019年娄底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占用的耕地数量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贴标准是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贴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该政策的出台解决了被征用土地公民的许多麻烦,并提供了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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