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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事先有授权的或经事后追认的,合同对项目公司有约束力,代理后果由建筑施工企业法人承担。事先无授权事后也未被追认,对项目公司...
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事先有授权的或经事后追认的,合同对项目公司有约束力,代理后果由建筑施工企业法人承担。事先无授权事后也未被追认,对项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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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既然是分公司负责人,与对方签订了合同。作为对方当事人,是有理由相信该合同是公司行为,定为表见代理,不是没有道理的。 既然认定为表见代理,查封总公司财产就是正常的了。 从楼主的立场看来,也可以认定是无效代理,因为分公司负责人以总公司名义从事经济活动,并没有总公司的授权,所盖印章是假的,该行为只能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所以,此官司还是很有可为的。
有效。建筑企业由于施工项目众多、分散,且项目所在地常常与建筑企业住所地不在同一个地区,在建筑企业未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为了方便经营,项目部公章签订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分公司负责人有权签订合同,但应符合一定条件。分公司没有独立营业执照的,应当经总公司授权,由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本合同具有合法效益。只要合同签订并由总公司确认,总公司就需要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负责人可以自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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