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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纠纷,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受害人可以不经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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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纠纷,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受害人可以不经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应予受理,不得以未经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为由拒绝受理。但当事人必须提交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在道路维修改造期间,当事人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直接受理,不适用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道路范围,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过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交通场所。以上范围外的道路都是非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包括: 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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