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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对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日期作了规定,但在第二十六条中对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条件和起算日期却只字未提。这并不...
“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日期作了诠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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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期满之日起6个月的保证期间,在该期间内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话,自主张权利之日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如超过6个月的保证期间仍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则担保人无须再承担责任。
保证人清偿原债务后,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在保证人与原债务人之间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原保证人成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 在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原债务人要求清偿债务时起算。 所以,即使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在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保证人清偿后, 保证人仍然能够向债务人追偿。
“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日期作了诠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与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不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无须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无须等待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而只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并且从提出要求之日起计算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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