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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建设、设计、监理单位进行工程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进行单位工程预验收。勘察单位应当收集附有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现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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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是最终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由银行、物资、环保、劳动、统计、消防等相关部门组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1、预验收即初验,由监理单位组织。 2、竣工预验收指专项竣工验收或工程竣工验收前,为了避免验收承包商不严格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可能影响验收工作的质量和进度,进行的一种预验收形式的质量验收。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由参建五方代表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小组由建设方代表主持并在当地质量监督站监督下完成验收,作出单位工程验收结论。参建五方是建设方、监理方、勘察方、设计方、施工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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