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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方需要履行以下这些义务: 1、支付租金。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3、妥善保管租赁物。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
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的义务: 一、支付租金。 二、租赁物按约定方法使用。 3、妥善保管租赁物。 四、不得擅自改进或增加他物。 五、通知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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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租方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原告甲将自己一间店面出租给被告乙用于开办超市,租期约定为3年,乙一次性支付了1年的租金一年租期过后,甲多次催告乙交第2年的租金,但被乙拒绝,并表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因此,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第2年和第3年的租金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乙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以上四种法定解除情形),属于违约行为乙在1年租期满后,仍在租赁门面中营业3个月,乙应向甲支付相应的租金同时甲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支付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房屋承租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条件的,合同可以提前终止,符合法律规定。如不符合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提前解除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期内被卖承租方可以终止合同,但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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