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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铁路运输安全行政处罚行为,保障铁路执法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以下...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危害后果给予相应罚款,对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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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未设置、维护道口警示灯、安全防护设施的,由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二)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的;(三)当事人因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曾被的;(四)隐匿、销毁或伪造证据的;(五)对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六)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七)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导作用的;(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案件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报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查。涉及多部门业务管理事项的,应当分送有关部门联审。涉及事项的,应当送行政许可审查部门审查。对重大、疑难案件调查情况,应向铁道部有关部门报告。因案情性质发生变化或者客观原因导致调查工作不需要或无法继续开展的,可以作出《终止调查决定书》,并送达相关当事人和举报人、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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