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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危害后果给予相应罚款,对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的处...
铁路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有权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六十日;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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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非危险品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承运危险货物;(二)未经批准承运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三)承运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物品;(四)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其他物品。
违反《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或者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可以处以相应罚款:(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为规范铁路安全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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