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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纠纷法院怎样解决的,是怎样回事的呢

2022-07-27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定的工程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运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年民一他字第2号函)中指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决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从最高法院的以上态度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的结果,反映了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即应以合同约定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审计机关对工程造价的审计,是一种行政行为,只是对国家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的行政监督,反映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受《审计法》的调整。而施工单位不是这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审计结论对施工单位并无约束力,故不能以审计结论作为确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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