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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别保护区内除市政、园林、环卫、民防等公共工程,以及对现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的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建设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工...
特别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干扰轨道交通的专用通信频率,损坏和干扰轨道交通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二)擅自利用轨道交通桥墩或者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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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发生突发事件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方案,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的县级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置。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的县级市或者区人民政府以及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公交、医疗、媒体等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市人民政府要求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影响轨道交通秩序和乘客安全行为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行为人进行制止;拒不改正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拒绝行为人乘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一)擅自变更轨道交通规划、改变轨道交通用地性质的;(二)未依法履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三)未根据要求审查安全保护区内施工活动相关文件的;(四)未依法履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职责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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