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格式条款的最终解释权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
格式条款形式的最终解释权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2010年11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释格式条款等六项权利。按照该办法,“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条款均为无效。该办法的出台,为规范合同签订、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依据,执法人员发现“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违法行为时,均可有法可依。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更是直接将“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等说法列为违法条款,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是否合法,要看情况。如果是关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内容的最终解释权,是不合法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是否合法,要看情况。如果是关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内容的最终解释权,是不合法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46人已浏览
425人已浏览
345人已浏览
46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