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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据上签名不能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 一、在借据左侧(不在“借款人”处)空白处签名,不是共同借款人: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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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有可能被人伪造成欠条或借条。1、签名可能被人伪造成欠条或借条的情况:A、签名在空白纸的中部(不一定正中间),上面有能够伪造借条欠条的空白位置。B、签名在空白纸的下方,上面有足够的伪造空间。2、不可能被人伪造成欠条或借条签名的情况:已有书写字迹的纸且字迹不能组成欠条借条,文件上的签名,空白纸的顶部签名,空白纸的顶格签名。3、防止签名被伪造欠条借条:可以写上:应邀签名某某某,某某某签名赠送。
其他人在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但未表明其担保人身份或承担担保责任,或不能通过其他事实推定其为担保人。贷款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担保人身份或者承担担保责任,或者不能通过其他事实推定其为担保人。贷款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冒名贷款导致合同未成立的风险。从合同角度看,合同的签订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签字或者盖章是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的外在标志,也可以称为形式上的标志。签字,一般是当面签字,否则难以识别是谁的签字。如果违反了此规定,就意味着合同未成立。这就是说对因冒名贷款而导致未成立的,银行不能要求对方依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银行也不能依据合同而要求实际用款人承担合同责任,因为银行与实际用款人之间根本就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只能要求实际用款人根据民法对不当得利的规定承担责任。 二、因冒名贷款而承担的侵权责任风险。从侵权行为的角度看,在冒名贷款中,银行虽然不是冒名贷款的具体实施者,但银行未尽到审核义务的过失行为与实施者的故意行为相结合,也因侵犯了客户的姓名权、名誉权而要承担侵权责任。从近年来有关冒名贷款的司法判例来看,判决的结果从判令“假按揭”实施者承担责任向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转变。之所以发生这样的转变,一方面是银行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或者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披露了被冒名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对其名誉权造成了一定的侵害;另一方面是法律对侵权责任的界定更加明确,对精神损害赔偿也有了法律依据。而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对受害一方的赔偿范围是不同的,这就是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为什么要选择侵权责任为由提起诉讼。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违约责任只赔偿财产损失,对人身伤害不予赔偿。侵权责任的赔偿,不受当事人对违约赔偿约定或可得利益的限制,也不限于财产的损失,如果当事人的人格权如姓名权、名誉权受到损害时,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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