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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
1、94年2月1日以后的同居是同居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 2、可按解除同居关系来对待,孩子抚养参照婚生孩子来对待。 3、同居期间财产参照夫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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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已经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同居期间的财产依然归各自所有;涉外案件由中院受理,如果他有当初你们签字的协议,关于房产的诉讼法院应当受理的,但该协议存在无效情形,不会导致交易无效;如果你本人不出庭,委托律师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加拿大办理委托公证然后到当地使领馆认证,二是在收到起诉书后的一个月内到受理法院在法官面前签署委托书。
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94年以前的事实婚姻,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来处理。
你们是什么时候在一起的 看是不是事实婚姻 这很关键,是不是94年之前,不然不是婚姻关系 由于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案件关键信息无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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