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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使用年限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2021-10-13
依照《公墓处理暂行办法》规则,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则交纳墓穴租借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处理费。据此推定,凶事承办人采购一个墓位,对墓地的附着物包含地下缔造的墓穴、骨灰、骨灰盒及地上石碑等建筑物具有所有权,而对墓位所占土地则具有运用权,公墓墓位运用年限应当依据悉数公墓用地的运用年限断定。关于墓位保护处理的费用,两边当事人能够约好交费周期。关于骨灰寄存于格位的,则属于租借性质,寄存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好,格位租借期满,能够处理续用手续。往后应该立法清晰公墓报价构成和墓位运用年限,规则墓位运用年限应依据公墓用地的运用年限断定,格位租借期限由当事人约好;规范公墓墓位出售或格位租借合同,清晰墓位运用或格位租借一次性交纳的费用及收费项目构成,消除大众对墓位“最长运用20年”的错误认识;清晰墓位保护处理费的交费周期可由当事人约好,保护处理期限届满可续交保护处理费,不续交的,公墓经营者不再承当保护处理职责;清晰墓位保护处理费的收费规范和处理办法,保证公墓不因墓位悉数开发售完后无人承当平时保护处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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