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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遵守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或者已经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那么相关信息将自动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请注意,这并非永久性质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1. 已经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 已经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 3.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房产证丢失时,需要采取以下措施:首先进行补办,然后到房管局办理权属证书遗失登记。以下是对房产证、补办流程和遗失登记的相关知识介绍: 1. 产权人需要写一份申请书,说明产权证丢失的原因、经过、丢失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并由产权人签字盖章,以及产权人单位盖章(若产权人没有单位,则由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街道办签字盖章)。 2. 产权人需携带申请书前往原来产权证发放的机关,由该机关开具介绍信,并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3. 声明在刊登后,产权人需要携带刊登了声明的报纸、具结(其中应包含:a.遗失证件找到后需交回,因遗失证件而产生的后果自负;b.本人身份证、户口簿;c.遗失声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发证机关领取产权证。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
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积分周期内被扣满12分,相关部门将扣留驾驶证,并通知他们参加为期5天的道路安全交通学习。学习结束后,驾驶者需要持有《培训结业证》参加科目一考试。如果考试通过,记分将清除,并退还机动车驾驶证。 然而,这一过程并不总是顺利的。如果在记分周期内有人被两次记满12分或者累计积分达到24分,那么机动车驾驶人需要参加科目三的考试,即“路考”。如果车辆管理所还未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的十日内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科目三考试,那么这个时间就会更长。 需要指出的是,不是所有的人考完科目一就可以直接拿回机动车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如果有人被两次记满12分或者累计积分达到24分,那么机动车驾驶人还需要参加科目三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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