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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增值税差额征税的总承包方,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分类和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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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检测增值税税率这要取决于开票单位是否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接收单位如果也是一般纳税人则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是3%的征收率,但是不能作为抵扣税额,如果接收方是一般纳税人也可以要求出票房到税务局开具增值税专用票,这样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可以抵扣3%,如果开票单位不是本次营改增的试点企业,那么仍然开具营业税的普通发票,税率为5%。
营改增建安清包劳务发票,适用3%的“征收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2项、第3项、第4项规定外,税率为6%。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分类和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分为两类:(1)第一类是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交增值税; (2)第二类是公司注册地差额申报增值税。 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的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53号的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必须发生分包行为,其中分包包括专业分包、清包工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 (2)如果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则建筑企业必须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果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则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 (3)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或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只要发生分包业务行为,总承包方都在公司注册地差额零申报增值税。 (4)分包方向总承包方开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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