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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结婚公证需要的材料: 1、当事人夫妻双方的和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记载情况证明。 2、当事人结婚...
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比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办理公证认证其程序如下: 1、需要先经过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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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文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处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方可生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无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发送或者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处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方可生效。
对于来自国外的法律文件,不论是国外职能部门的证明文件,还是当事人自己的意见声明,需要在国内法院作为证据使用的,都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在涉外法律事务中,公证与认证是结合在一起的。外国政府职能部门的公证是对法律文书的内容及合法性进行确认,外国外交部门的公证是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印章或签名进行确认,而我国使领馆的认证则是对外交部门的印章或签名的有效性加以确认。只有经过以上几步确认之后的国外法律文书,国内法院才会作为证据使用。 一、国外法律文书公证认证的程序 外国的法律文书或书面文件(如授权委托书)要在国内法院当作证据使用的,第一步需要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公证,第二步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第三步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只有经过这三步确认的文书,才能在国内的法院使用。 二、在我国生成的法律文书需要在国外使用的,也需要上述类似程序的确认。 1.由涉外公证处出具涉外公证文书。涉外公证书只能由涉外公证处出具,在正文、格式等方面有专门规定,而且必须有译文; 2.经过第1步骤的涉外公证书,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办理涉外认证手续。为方便公民办理认证手续,外交部已经授权广东、海南、广西、福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云南、四川、重庆、贵州、湖南、湖北、江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山东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可以开展领事认证业务。公证和认证必须在同一区域范围办理; 3.将经过第1、2步骤的文书,送交相关国家使领馆办理认证。
1、当事人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当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登记情况证明。2、当事人结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和夫妇的照片。3、结婚公证申请人一般应当自己处理,申请人不能自己处理的,应当委托他人处理,提交以下证明书和资料:(1)居民身份证明书、户籍簿和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A4纸)(2)结婚证明书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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