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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2条第3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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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决定做出的条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要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并催告;二是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三是不履行相对人无正当理由。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政机关已依法启动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并已向行政相对人进行了催告;(2)行政相对人在接到催告书后,仍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3)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且没有正当理由。符合以上三个条件,行政机关可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根据法律条件,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是前提。行政相对人必须已经进入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在行政机关未下达强制执行措施之前,任何个人和单位无权对行政相对人强制执行。其次,行政相对人在接收到催告书后,一般有一段时间的缓冲期。行政相对人在此期间履行其应履行义务的,不会被强制执行。其三,行政相对人必须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义务。即义务本身应该为行政相对人所履行。如纳税是企业应履行的义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抗拒纳税。如企业自认为有正当理由,可以在行政强制措施执行之后,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强制执行是保障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一个合理的秩序才可以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转。强制执行的措施是有一定流程的。行政机关必须按流程做事。否则容易被行政相对人以程序不当的理由提起诉讼。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需要积极履行其相对的义务。如果对义务和强制执行的程序不满的,应该积极提起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 二、符合特定条件时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 三、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并且符合一定条件时,广泛的行政机关都有自行强制执行权。
近几年来,综合执法是我国行政管理中出现的一种现象。为了解决现实中行政机关权限不清、职能交叉而出现的多头处罚和滥施处罚的现象,有的地方将原来由几个行政机关分别行使管理权的管理领域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管理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由此设立的机构就是综合执法机构,其一般隶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法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建立综合执法机构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执法机构膨胀、处罚权限不清、滥施处罚等问题。 在我国,行政管理职能的分工是以条条”为主,从国务院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应对口的职能部门,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授权也具体到政府相应的职能部门。这样立一部法,就多一个执法机构,造成多头执法。例如,从京、沪两地的情况看,北京有79支行政执法队伍,隶属于46个行政部门;上海有202支行政执法队伍,隶属于50个行政部门。随着立法的发展,行政执法队伍还会增加。而且,由于我国的政府机构正处在调整时期,政府对各部门职能的配置不尽合理,加上各职能部门的组织规则不甚健全,职权划分不明确,造成工作中相互扯皮掣肘的现象。如海关和公安、工商对走私行为的查处;工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部门对非法建筑的查处等等。在执法过程中,由于职责权限不清,造成有利争着罚、无利都不管以及重复处罚的现象,使行政处罚一方面存在着滥”,另一方面存在着软”的问题。行政处罚的滥”,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的软”又影响了国家对社会的有效管理,损害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这都是行政处罚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建立综合执法机构,合理地合并处罚职权,是解决行政处罚滥”和软”的有效措施,也是机构改革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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