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工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之日算起”的规定,其本企业工龄同样应从再次转入企业之日算起,...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工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之日算起”的规定,其本企业工龄同样应从再次转入企业之日算起,...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判决执行之前犯罪分子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羁押一日折抵拘役刑期一日。
1、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2、教龄津贴标准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3、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较轻,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如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犯罪人只是对他人采取非法剥夺自由的手段,将其锁、捆在某一地点,其犯罪行为较轻,但这种行为就犯罪人本身而言,有可能随时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对于这类犯罪,可给予拘役的刑事处罚。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一年。被判拘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确定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92人已浏览
205人已浏览
429人已浏览
18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