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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地产租售居间合同为例,其合同内容一般要包括以下主要条款:1 (1)委托人甲(出售、出租方)、居间方、委托人乙(买人、承租方)三者的姓名或...
通俗来讲就是房产中介与你签订的合同,就是居间合同。它只是介于买主与卖主之间的中间人,对后期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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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甲(出售、出租方)、居间方、委托人乙(买人、承租方)三者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当事人是法人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当事人是公民个人的,应写明其身份证号码 (2)居间房地产的坐落与情况:要写明居间房地产的详细坐落情况,尤其应标明委托房地产的房地产权证号、其他权利情况等 (3)委托事项:委托事项需具体约定所委托的是提供订约机会,还是媒介合同的成立,所约定的事项应明确、具体 (4)佣金标准、数额、收取方式、退赔等条款:这是居间合同的核心内容对居间方未完成居间合同委托事项的,怎样退还佣金也要有明确说明 (5)合同在履行中的变更及处理 (6)违约责任:明确三方违约责任的处理办法由于房地产转让从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到房地产权属转移过户登记以至房地产交验,是一个较长的过程,较易因外界因素和交易双方自身情况的变化而发生变故,从而造成违约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居间业务中的特定地位更造成房地产机构难以掌握这种变故,因此,需相应设置详细条款,避免因违约条款不完善而发生的纠纷 (7)争议解决的处理办法 (8)其他补充条款 由于租赁交易的特殊性,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存续时间较长,相互之间会产生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此而引起的委托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责任要求也会比较复杂出售房地产居间合同,如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有责任担保承租人按时交租及支付有关公共事业费用?因此在房屋租赁居间合同中就这类问题应补充限制性条款,以便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各自的权利义务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并向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项的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都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1)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以委托人或者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2)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3)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处理该类问题的关键是看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如果是双方均有订立买卖合同的主观意愿,但是对于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达成一致,导致买卖合同无法订立的,那么就不存在任何一方违约,双方均不承担责任,收取的定金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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