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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当天便分居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2021-01-28
3月23日,广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离婚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蓬某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被子2床归被告蓬某某所有,小碗10个归原告陈某某所有。 2008年10月,原、被告两人相互认识后恋爱。2009年6月10日,原告与前妻杜某某离婚。同年7月20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证结婚,当天原告即回到贵州与被告分居至今,双方至今未生育子女。事因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现有夫妻共同财产:被子2床、小碗10个,无存款,无债权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领证结婚,但因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好双方间的关系,常为琐事发生矛盾,致原告登记结婚当天即回到贵州与被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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