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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学分居引离婚案渐多,法院通常判决不予离婚

2021-01-27
在金融危机影响下,不少已婚男女面对“就业难”的压力,纷纷采取继续学习深造,以巩固职位或谋求更多就业机会。不料由此带来的分居问题,渐成夫妻感情不和的一个导火索。记者了解到,无锡市南长区法院近来已审理了10多起该类离婚案件。   王先生与李女士在2001年恋爱结婚,婚后两人相处和谐。2005年王先生收入锐减,夫妻两人商议继续深造,王先生便在2006年去杭州读博,李女士后来也去苏州学习。两人经常分居,只在寒暑假回锡小聚。2008年王先生完成学业,留在浙江一家医院工作,认识了一名年轻貌美的护士,与她互生好感。王先生遂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而李女士认为夫妻感情尚好,只是缺乏沟通,不同意离婚。法院认为这对夫妻是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一度不错,近年来虽因缺乏沟通产生纠纷,但只要双方互相理解,珍惜多年夫妻感情,和好是有可能的,因此判决不准离婚。   目前,像这样的离婚纠纷呈上升趋势。从法院了解到,这些纠纷大致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夫妻各自进修,长期两地分居,感情转淡闹出矛盾。第二种是一些女性原先就是高学历,鉴于就业压力决定继续进修,但不甘于当“剩女”,于是选择先办结婚手续再接着学习。然而在婚后,女方独立性强,夫妻聚少离多造成感情不和谐,男方大多提出离婚诉请。第三种是男方婚后辞职求学,远赴他乡深造。而妻子通常已有稳定的工作和生活圈子,不会跟随丈夫到外地去,夫妻开始分居,而男方回到洋溢着青春气息的校园,摆脱了锅碗瓢盆的家庭琐事,难挡单身诱惑,导致夫妻感情危机。   据悉,此类离婚纠纷第一次起诉时,法院通常判决不予离婚,希望夫妻双方能有一次修补关系的机会。法官表示,虽然整个社会的就业形势无法逆转,但是分隔两地的夫妻平时应多注意沟通了解,互相宽容体谅,是能够克服距离困难的。 来源:江南晚报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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