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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转送、移送单位按照要求对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转送、移送的申诉事项进行处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告知办理结果,同时向权益保护中心(分...
对于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的金融消费者申诉事项,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受理并登记后,移送本级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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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对外公布投诉方式,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金融机构应当妥善解决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发生的争议,充分听取金融消费者的意见,依法进行调查,了解事实情况,及时告知金融消费者处理结果。
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对金融消费者申诉事项进行协商调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申诉人告知办理结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的,经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延期10日办理。
收到申诉登记表或者口头申诉,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的申诉,应当受理,属于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一)没有明确的申诉对象的;(二)申诉内容、文字材料不齐全的或者电话申诉后,申诉人2个工作日内未补正或者补交文字材料的;(三)申诉时不填写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四)同一申诉事项已经申诉调处结案,对调处结果仍不满意的;(五)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六)、机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七)恶意诽谤,故意报复、损害他人声誉的。对不属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管辖的申诉,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机构提出申诉。依前款规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出具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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