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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无论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此项同意以股东人数计算,而非以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逃避全部出资,经公司催促支付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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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资本应当保持恒定,除非法定事由,股东不能撤回出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首先要明确大股东是相对定义,大股东是相对控制还是绝对控制。根据《公司法》,公司股东有权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公司是一个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股东行使权利的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能够决议的事项由公司在成立时规定在章程上。当然,股东大会的决议也可以修改章程。一般来说,持有股权并约定决策权比例达到公司股权2/3以上,形成绝对控股,可以单独形成股东会决议,即可以决定公司不分红等其他财务决策。
《公司法》第35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公司法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没有限制,但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设有一定的限制。 《公司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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