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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能不交受理费?

2021-11-14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不支付案件受理费。但下列情形除外:(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后,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比如王申请认定父亲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法院适用特殊程序审理,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法律提示:《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的批复》第九条。

相关法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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