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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管辖可以按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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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扩大协议管辖的范围,在法院管辖问题上更加尊重意思自治 【法条索引】: 新民诉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旧民诉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 1.重大的涉外案件。涉外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是指案件的影响超出了基层法院的辖区,在中级法院辖区内产生了重大影响。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这是指最高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将某些案件确定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 (1)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作为专门法院的海事法院管辖。我国已在广州、厦门、上海、武汉等地设立了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 (2)专利纠纷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有两类:一类是专利行政案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另一类是专利民事案件,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专利民事案件主要包括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专利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以及大连、青岛、各经济特区的中级法院管辖。 (3)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4)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海事行政诉讼是指从事海洋运输、生产等活动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海洋及通海水域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或不服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对该海事行政争议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司法活动。实践证明,海事法院专门审理特定的海事行政案件更具优势。 首先,海事行政案件同海事海商案件一样,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海事行政案件的审理,实质上也就是处理海上运输、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行政纠纷。如船东不服海事局对船舶碰撞事故作出的处罚决定,起诉海事局的行政案件,就涉及到包括船舶驾驶、避碰、船速、航向、气象等许多方面的海事专业知识,这些专业知识对地方法院而言可能比较陌生,但却是海事法院审理船舶碰撞海事案件的必备专业知识。因此海事法院审理海事行政案件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 其次,海事法院具有涉外人才多的优势。海事行政案件涉外性强,如远洋运输关系中,外国船公司的船舶会频繁出入中国港口,容易形成相对人为外国船公司的涉外海事行政案件。全国海事法院自1984年设立以来涉外案件所占收案比例位居全国法院之首,海事法官熟练掌握使用外语水平的能力较高,在长期的海事审判工作中培养锻炼了一批从事涉外审判的人才,为审理涉外海事行政案件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三,海事法院审理海事行政案件位置相对超脱。全国只设立了十家海事法院,海事法院的设置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实行的是跨区域管辖制度。这样的设置使海事法院在审理海事行政案件时,能够排除地方的干扰,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从而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最后,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尤其是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态势。从全国法院的审判力量和受理的案件数量看,地方法院基本上是案多人少,而海事法院尚有余力,将海事行政案件交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一方面有利于解决地方法院案件过多的难题,另一方面则有利于扩大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促进海事法院的发展与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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