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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事项

2021-11-2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原因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不能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 (4)经营管理存在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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