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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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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不到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答: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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