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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按规定缴纳公积金是可以要求补缴的。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 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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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公司给予合理的补偿。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所有单位都应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如果不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不合法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代缴公积金非法,本单位满足补交条件,是可以为职工补交公积金的。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二、代缴公积金是指由于个人的原因(自由工作者,无单位等)导致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公积金,而自己又想购买公积金,从而由代理机构(专门处理社保挂靠的公司)代理办理,并在其旗下公司购买住房公积金的一种违法行为。按照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所谓的“挂靠单位”与没有单位的个人之间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这样的做法有伪造劳动关系嫌疑,并且,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是国家发放给公民或职工的福利,国家投入了相应的补助,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公积金基金的安全。
1、住房的公积金的补缴是指单位的缴纳缓缴、应缴未缴的住房的公积金及职工的漏缴的住房公积金。 2、单位集体补缴当前住房公积金年度前几个月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管理部按汇缴业务程序办理集体补缴以前住房公积金年度的公积金、职工的个人的漏缴的公积金了等。 3、单位的填制管理的中心统一印制的《补缴书》、《补缴清册》及与《补缴书》金额的一致的转账的支票到管理部的办理补缴手续。对于未在《补缴清册》中列明的补缴的原因的补缴还应报补缴说明一份。 4、管理部的接柜的人员审核的《补缴书》、《补缴清册》、转账支票。 5、补缴确认后管理部接柜人员打印《补缴书》一式两份,盖章后一份退单位经办人一份。与《补缴清册》、补缴说明、转账支票一同交管理部复核人员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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