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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精神病人设立的监护人。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角度来看,精神病人可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法律规定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相同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其法定监护人应该是其父母。但要是被监护人是精神病人的话,那么一般情况下其监护人为配偶,在没有配偶的情况下,父母或子女就作为监护人。一般在具有上述几种情形的时候,往往就可以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此后就要另行确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履行相应的监护、管理义务。
未成年的精神病人由父母担当监护人,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亲属担任监护人。成年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则是配偶,然后才是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亲属。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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