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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87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关闭,关闭房地产期限不得超过2年,关闭房地产,冻结其他产权期...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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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房屋保全是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房屋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如禁止出售、抵押);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法院在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其中需要担保的,在申请人提供担保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5日内开始执行。紧急情况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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