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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离婚房产需要提交哪些证件和材料?

2024-11-05
1、离婚无论是通过法院调解或依据法定程序裁判,所作出的离婚决定和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都具有无可置疑的法律强制约束力。 如果在离婚时,法院裁定某套住房属于其中一方,那么该方就应当在法律文书正式生效之后积极协助另一方办理相关的所有权转让手续;如若未能照此履行,则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请求,而房地产交易中心也将会依照法院的指令,协助完成房产过户事宜。 2、如果双方选择以协议方式离婚,并且在离婚后另一方拒绝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或者在离婚之初,直接前往公证机构离婚协议进行公证处理。这样一来,房产交易中心通常都会认可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相关法规

《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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