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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物品丢失谁赔偿

2023-03-09
根据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对保管寄存物品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而且还需寄存人向保管人移转寄存物的占有。但是,只要超市对其向顾客提供的免费寄存柜尽到一定的提醒和说明、注意及谨慎管理等义务,其就不存在故意或过失责任。如顾客置之不理,其丢失责任应由顾客自己承担。

相关法规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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