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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可能需要检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
要根据具体案情你有没有对被人造成伤害车子与没有被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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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警部门一般情况下在交通事故中扣留车辆的期限为三十日,如果没有法定原因三十日满后必须放车。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扣留车辆的处理时间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拍卖,非法拼装的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报废,涉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交通事故扣留车辆最长是四个月,交警部门在调查交通事故过程中,可以对肇事车辆扣押,一般的交通事故,交警在完成查验出具报告后,会在五日内通知车主领取车辆。 2、如果超过一个月未领取,交警部门会公示,等公示期届满,依然无人认领,则按照程序处理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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