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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内容是些什么?

2022-09-10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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