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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处理合同纠纷,应当依法进行,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向人民法院起诉应...
一、保证。《民法典》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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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证有以下方法: 一、留置。指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加工加工合同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债权人按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保证。担保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关系中权人担保合同关系中债务人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 三、抵押。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四、当铺。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 五,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合同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法发[1994]8号《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保证合同成立的认定”中规定了三种方式,即:“1、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问题依法达成书面协议的,保证合同成立。2、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为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3、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或者主合同中虽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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