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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鼓励和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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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人保障法内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于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4月24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共9章68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宗旨、原则,残疾人的定义、类别,残疾人的权利和义务,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和特别保障,残疾人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政府的职责,社会的责任,残疾人联合会的法律地位、作用,残疾人亲属的责任,残疾预防以及全国助残日等内容。 第二章康复,规定了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康复工作的指导原则以及组织实施、康复机构建设及康复专门人员培养培训、残疾人辅助器具生产供应等内容。 第三章教育,规定了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残疾人教育的施教原则、发展方针、办学渠道、师资培训、特殊教育机构建设和区别不同情况实施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及其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劳动就业,规定了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社会各方面的责任,给予残疾人的优惠与扶持等内容,特别是规定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在劳动就业的各个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对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也作了明确规定。 第五章文化生活,规定了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以及相关的扶持措施,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等内容。 第六章社会保障,规定了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生活;对残疾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贫困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配置和更换的专项救助、残疾人护理补贴等规定了保障措施,并给予残疾人多方面特别扶助和照顾。 第七章环境,规定了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并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及维护、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政府信息等公共信息无障碍、公共服务无障碍、盲文选票和试卷,无障碍辅助设备、无障碍交通工具的研制和开发等做出规定。 第八章法律责任,包括残疾人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残疾人组织的维权责任,残疾人的申诉、控告、检举权;对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规定了实施日期。
残疾人持残疾人证进入旅游景区旅游的,免收门票,视力、智力残疾人和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人的一名陪护人员免收门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改善残疾人的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重度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日间照料、护理、居家服务给予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或者人的残疾人纳入五保集中供养或者居家安养范围。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设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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