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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
1.应当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在口头合同中选择管辖人民法院的无效。 2.应当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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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约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约定管辖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须以书面方式约定;约定形式可以存在于合同中的争议管辖条款,也可以在诉讼前达成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二选择的管辖法院的范围是限定的,即只能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选择。 第三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合同各方约定了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则视为约定无效。除此之外,民事诉讼法第33条还规定了专属管辖,若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合同各方约定了不动产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则视为约定无效。 最后,合同拟定一方在选择管辖法院的时候,要视具体情况综合分析,以节约诉讼成本、有利于诉讼顺利进行等多方面考量。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的办法:当事人双方可以经协商一致后,在合同条款中载明“合同发生纠纷后,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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