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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在相同商品使用未在中国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的做法,容易导致公众误解、混淆,从而侵犯商标所有权人的权益,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
新商标法修正案新设“禁止驰名商标宣传”相关规定是在规制驰名商标宣传问题上迈出了关键的第一步,可谓意义重大。 一、修正案中的相关规定填补了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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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了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从具体行为看,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侵犯,表现为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驰名商标制作为商标,摹仿是指照驰名商标的样子制作,翻译是指将文字商标从一种文字翻译成另一种文字;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管机关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必须是享有良好商品质量信誉的商标 商标是商品与商标标识的统一体,商标仅仅是商品的标记,法律并不规定商标所示的商品一定要达到某种质量标准,它只要求符合使用或申请注册时所注册的规格为限。但驰名商标所示商品必须是品质优良,符合法定要求和规格,并长期保持稳定而享有信誉。 商品的质量信誉,是驰名商标的根本前提。而且这种信誉,与所谓的“省优”、“部优”、“国优”无关,也与厂商规模大小和级别以及其所获得的金奖、银奖、国际奖等也无必然联系。这种信誉指的是社会信誉,是广大消费者经久使用以后自然形成的综合反映。由此我们也可以认为驰名商标本身就是优质商品的标志,优质商品是驰名商标的核心。
该案属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需要分几种情况分析:首先,如果A公司所有的A商标属于驰名商标,那么属于可能侵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为什么说是可能因为驰名商标需要个案认定,不是原来是驰名商标的就一定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只是说原来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了,现在再认定的可能性比较大. 其次,如果A公司所有的A商标不属于驰名商标,或者没有在本案中认定为驰名商标,那么因为没有在中国注册,所以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甲公司的出口行为不得涉及到A商标的注册国.否则在该国就可能构成侵权. 关于能否要求海关扣押问题,我国海关扣押分两种情况:1主动扣押,这种情况是权利人将自己的知识产权已经在海关备案,海关在查验进出口时就会主动扣押. 2被动扣押,这种情况下是权利人自己发现了他人侵犯自己知识产权的侵权产品即将出口或进口是请求海关扣押该批货物的情况.两种情况下,权利人都需要出示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否则海关不会扣押,且需要提供担保,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法律措施,否则海关将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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