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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高利贷行为不违反“国家规定”,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性 根据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任何非法经营犯罪的成立,均以“违法国家规定”为前...
并无明确定义,通常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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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协议过高,不受法律保护。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不得支付。
如果个人或单位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高利贷且情节严重的,则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理由如下: 首先,发放高利贷行为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非法发放贷款行为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对象出借资金,以此牟取高额非法收入的行为”。 其次,发放高利贷行为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放高利贷行为不同于普通民间借贷,以牟取高利为目的,逃避银行监管,违反了国家金融制度,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 最后,发放高利贷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非法经营罪。 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要合理地确定发放数额标准。发放高利贷的数额涉及本金、放贷额、获利额、非法获利额等方面要符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二要合理地确定其他情形严重的标准。如是否属于经常性地向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出借资金,出借款项的笔数、累计金额大小,持续时间长短、放贷过程中是否具有其他非法行为等等。
高利贷是违法的,法律对高利贷的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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