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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复议申请的依据,我做出以下回答:公安部、卫生部《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认...
我国法律是有规定的,但我现在也记得不是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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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是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所规定的戒毒措施之一。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由公安机关下达,属行政强制措施。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目前则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统一并取代了此前由公安机关负责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劳动教养戒毒。它和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共同构成了现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措施的基本体系。 法律依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章第7节共11条27款专门规定了有关毒品犯罪的罪名和处罚。 刑法规定,毒品犯罪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等。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强制戒毒办法》针对强制戒毒行政复议时效“第五条”规定: 对需要送人强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实施强制戒毒,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决定,并对戒毒人员进行审查。强制戒毒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戒毒人员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强制戒毒办法》“第六条”规定: 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人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1年。 《强制戒毒办法》“第七条”规定: 戒毒人员对强制戒毒决定和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戒毒人员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强戒一般也得个一年半(【禁毒法】规定的是两年)!!但是你即便申请行政复议,法律又规定了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就是说你申请复议的时候,这个人还是得按程序关进去!复议那得多久啊,几个月都不一定!!所以还是建议找原办案警员协调处理!!当然这个问题也不是绝对的!!比如你可以找办案机关,就是当时公安局禁缉胆光感叱啡癸拾含浆毒大队,就实际具体提出申请,然后由办案机关向强制隔离戒毒所去函,请求协助调查该人在所内解毒期间表现情况,身体及生理脱毒情况,强戒所都有专门的医疗设施及医护人员,强制戒毒期间申请行政复议会对这个人进行全面评估,认为其已脱毒,就给办案部门去函告知,然后办案部门网上出具“提前解除强戒决定书”,送到强戒所,这样人就出来!!记住:真正有权利做出提前解除强戒的部门是原办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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