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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复议不服只可行政诉讼。 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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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有问题,《行政复议法》确实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复议能够适用调解,但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作了补充规定,行政复议中可以适用调解
1、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时行政复议有法律效果,无论当事人意思表示如何,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作出并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提出再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复议不是终局裁决时,当事人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诉讼后,原行政复议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复议决定从起诉期间届满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3、行政复议决定在诉讼期间,除非被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或者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或者法律、法规个别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行政复议决定一般仍具有执行力。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履行。否则,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活动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第三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行政复议第三人必须是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就是说,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行政复议可能影响到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律上的权利和利益,从而使其有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必要。 (二)行政复议第三人只能在其他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被受理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才能产生。如果没有其他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其他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未被受理,或者行政复议活动已经结束,那么就不可能存在行政复议第三人的问题。如果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他人申请行政复议后自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那么他也不是行政复议第三人,而是行政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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