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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需要分时间段的,不同时间段的事实婚姻有不同的处理办法。《民法典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
民法典中已经没有事实婚姻了。1994年2月1日后共同生活的就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的问题了,只能属于同居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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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离婚需要进行结婚登记的补办再进行离婚,我国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事实婚姻解除首先要求当事人到婚姻登记处补办婚姻登记,补办婚姻登记后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如果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形成事实婚姻,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解除。
事实婚姻可否调解离婚,是需要按照不同情况来处理的: 1、事实婚姻是发生于1994年2月1日以前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是可以调解离婚的; 2、事实婚姻是发生于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不承认事实婚姻,需要去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不能调解离婚。
事实婚姻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事实婚姻按照法定婚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解释第三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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